過了幾個月與紅毛人相安無事的生活之後,我還以為從此可以幸福的度過下半年,然後快快樂樂的畢業,順利變成『歸國學人』,不料「代誌果然不是憨人想的那麼簡單」,有道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這禍還飛越歐亞大陸,不愧是好凶悍的紅毛人啊。 | |
<美味的排骨飯也不能安慰我此刻的心情> |
話說12月中我飛回充滿美食的故鄉台灣之後,Brian也到紅毛國南部的Eindhoven去做實習,所以我們的紅毛小套房就空了下來,剛好我的印尼同學"瑞克馬"此時正好結束在婆羅洲的田野調查回荷蘭,帶著老婆跟兩歲的可愛小女兒,住宿還沒有著落,我就寫信給他說「瑞克馬啊~不然我這間房便宜先租給你吧,等你申請的房間下來,我們還可以順便幫你搬家...」,瑞克馬也覺得這個主意不錯,所以就租下來了。
後來房屋經紀公司SLS通知瑞克馬一定在二月搬到新房間,我想也就算了,就當多繳兩個月房租養蚊子也罷,沒想到某天接到舍監寄來的一封Email,一年餘來第一次,我還真是受寵若驚。
他說他發現某些不該住在我房間的人住在那裡,這是不合法的,真是很神奇,通知了一年多窗戶漏水,舍監也不來修,怎麼我同學才住了幾天就被發現?我就趕緊回他說,他也是萊登的學生,剛從印尼回來沒地方住,這個月底就會搬走了,現在是冬天,麻煩行行好,不要追究行不行?
舍監也沒說什麼,只是跟我訂了二月要來修馬桶的時間,原來是馬桶漏水,似乎漏到樓下去了。
不二日,又接到經紀公司辦公室的來信,一向被我認為SLS最努力上班的"伊凡"小姐寫信給我:「親愛的x先生,x小姐,我們發現你們的公寓被不法出租給別人,由於這是嚴重違規事項,我們決定與你們解約,請你們在二月底以前搬出去。」
挖勒~會不會太誇張,Leiden的住宿一向有問題(套句中國同學的說法是"很緊張"),學生們彼此支援一下也是希鬆平常,我房租還不是按月就準時匯了進去,竟然要趁我們在台灣的時候落井下石,把我們趕出去。
當下趕緊寫了一封信求情,大意是說,我同學剛回荷蘭,沒及時分配到宿舍,所以借他全家住一會,月底就搬了,求你們給我們一個機會改正,況且我們課程八月就結束了,要再找房子搬家十分困難,拜託拜託。
隔了兩天,"伊凡"小姐沒回信,換了一個自稱住房管理的Donate回信,口氣嚴峻,說違反此項條款,多待一天都不行。
好啊!你敬酒不吃吃罰酒。
SLS還以為他們自己的房子有好到人家搶著要不想搬嗎?要不是外國人找房子困難,一個月將近三萬台幣的戰後老舊套房,還跩個鬼啊,更何況管理鬆散到不行,我都沒有提整天大麻鬼大麻煙味亂竄、熱門音樂開整晚、樓下大廳有如垃圾場、洗衣間總是有人偷衣服、狗哭鬼叫半夜人吵架到警察來敲門。
更別提我們那漏水的窗戶,在多雨的紅毛國,一年365天都要用冰淇淋盒在下面接水。
就只會每幾個月漲一次房租,你以為我們住得很爽嗎?馬的!
既然事情作這麼絕,要老娘搬出去,大家就不用互留顏面了,那就來把事情搞大,說你們歧視外國人(尤其是亞洲人),學費是紅毛學生的十倍、房租收兩倍就算了,還這樣軟土深掘,信也打算轉寄國際學生事務部,這下看紅毛人要怎麼回?大家就等著我的後續報導吧。
紅毛人怎麼反應我不知道。
是美國人的話,搬出種族歧視的大帽子,一定嚇得屁滾尿流。
Posted by: Arkun | 1 月 22, 2007 at 12:53 下午
好機車啊~
不是說他們是個包容的民族嗎?
怎麼這麼雞雞歪歪的?
Posted by: bird | 1 月 22, 2007 at 01:00 下午
還以為紅毛國的人都很友善說..沒想到那麼不講人情..
啊你們的東西怎麼辨呢? 難道要二月回去搬?
Posted by: 菲媽 | 1 月 22, 2007 at 01:05 下午
對非荷蘭人就要房租收兩倍? 憑什麼啊!
跟這些人斡旋前最好先找法律顧問,
要鬧就要一次鬧成功,加油!
Posted by: 元 氣 鬱 金 香 | 1 月 22, 2007 at 09:15 下午
看起來你還是在二月底前回紅毛國一趟比較好, 一來是萬一沒吵贏得搬出去, 二來是吵架還是要親自去吵比較會贏, 把事實整理整理, 送到各相關部門順便拜訪一下, 說不定你們還能造福後人, 在紅毛宿舍生出一個 Rebecca 條款, 從此禁止學校及宿舍行政體系歧視亞洲人. 加油加油!
Posted by: FAN | 1 月 23, 2007 at 02:59 上午
好!加油!不管輸贏都要給他們個好看!
如果一向嚴厲、什麼都管得緊也就罷了,
自己做得那麼差,住戶就一點也錯不得,根本是欺負善良!
Posted by: 貓眼 | 1 月 23, 2007 at 05:26 下午
根據我的經驗,若宿舍管理部門堅持,轉租這件事的確是可以被嚴肅解釋並依照宿舍條款執行退宿的。
我建議妳於下一封 email 當中強調妳是同時在幫同系所的同學以及宿舍管理部門解決問題。由於妳的幫忙,使妳同學全家(包括年幼的兒童)免於因宿舍管理部門作業不及而在冰天雪地中搭帳篷的窘境。並且,妳只酌收該同學家庭水電費,並無收取房租之實,因此轉租二字不成立。
其他的部分該罵的就罵、該強硬的就強硬。
又,既然妳與瑞克馬是同系所的,不曉得可否也請系上出面聲援?
Posted by: anion | 1 月 24, 2007 at 06:21 下午
謝謝大家的關心跟聲援,還是自己台灣人最貼心了。 :)
紅毛人使用拖字訣,所以我剛才又寄了一封更強硬的信出去,絕不給他們好過,瑞克馬是個好人,也正在幫我留意住宿並承諾會照顧我們的行李,不過我還是希望事情能夠不用麻煩到他們,畢竟他也很倒楣,還帶著老婆小孩,功課又重,也是內憂外患。
Fan,我也希望事情能那麼順利,不過近年來歐洲移民政策緊縮,也變的更排外,我想要搞出亞洲人條款可能沒那麼容易,不過我要求的至少要公平,住宿合約大部分都是用荷文寫的,要與紅毛人搞法律只會自己弄到不堪,希望他們自己能良心發現,不要做得太過份,二月飛回去一趟不太可能,除了機票貴到爆,我的論文資料收集也搞的我焦頭爛額,這個年還真是有點難過啊!
Posted by: Rebecca | 1 月 25, 2007 at 01:04 上午
紅毛人的確很ㄐ一ㄐ一ㄨㄞㄨㄞ
不過你的那個排骨飯是哪家的啊?
看起來真的是很美味說@_@
Posted by: mychichi | 1 月 28, 2007 at 02:25 下午
潛水有一陣子了,看到這篇,想想畢竟我是念法律的,想給你幾個建議
第一,先將租賃契約條款看清楚,拜託懂荷文的朋友幫你們看一下關於"轉租"的規定條文?尤其要看清楚,租賃契約中如何定義"轉租",是只有不是契約上的承租人住進去就算是轉租,或者是承租人做二房東,換言之就是你有跟對方再收房租.如果是後者,你可以請你的朋友開一個聲明,表示他是免費住宿在你那裡,而且他也是貴校的學生.或許會有點用.
第二,如果真的構成契約的轉租行為,是否房東有權利只用EMAIL在一個月前通知你們,就足以要求你們搬離.畢竟法律對於相對"弱勢"的房客會有些保障,強制要求房客搬離的通知,就只用EMAIL,而且只給一個月的期限,難免讓人感覺不符合對價正義.(不過這和毎個國家的政策有關,所以一定要看清楚住宿條款喔!)
暫時先想到這兩個應該注意的事項,或許要看懂租賃契約有點麻煩,但是這真的是在法律上最站得住腳的保護手段喔!
Posted by: 小白文 | 1 月 28, 2007 at 07:50 下午
又多嘴一下,因為看到你上面的留言寫到"住宿合約大部分都是用荷文寫的,要與紅毛人搞法律只會自己弄到不堪,希望他們自己能良心發現"
我猜紅毛人或許就是想欺負你們"不懂法律",如果真的是這樣,他們也就不可能"良心發現"了.
所以,不要覺得複雜而放棄弄清楚房客在法律上的權利喔! 而且,不需要把住宿合約全部弄清楚,只要看"轉租"的定義,還有"轉租"的效果就可以了.
Posted by: 小白文 | 1 月 28, 2007 at 08:02 下午
感謝小白文的建議^^
果然人們總要認識一兩位懂法律的朋友才是
我會按照你說的方法去試試看的
mychichi,
這家是中和的金仙排骨飯,排骨、黃金蛋加上雞捲總共才85塊一盒,最近我板橋家附近也開了一間,決定找機會去試試口味。
Posted by: Rebecca | 1 月 29, 2007 at 09:47 上午
Hi 學姊!!!
好久不見了耶,我是雅如啦,回台灣這幾個月來一直過著地獄般的生活終於在前幾天寫完期末作業,心血來潮突然上妳blog,結果看到這個壞消息。
荷蘭人怎麼還是那麼賤啊!Oh shit!他們會討人厭真不是沒原因,都只欺負外國人,我還心有戚戚焉,可是奇怪,我上學期末說要搬走時,SLS還一直要提供我房間要我續約,雖然都很爛,說什麼都要賺錢,他們現在是怎樣?不想賺囉,真的有夠賤的。
學姊加油!我支持妳跟他們槓上,荷蘭人就是霸道,他們真的欠人教訓。
Posted by: 雅如 | 2 月 09, 2007 at 10:54 下午
雅如~好久不見,感謝你的義憤支持啊~紅毛人是很賤沒錯:P,不過我跟他們的吵架已經告一段落,每天這樣來回是也很傷,最近比較忙,改天再把詳情po上來,反正我們現在還是又開始找房子的生涯了,嗚嗚!倒是你最近忙完了,可以找個時間碰個頭聊聊天吧。
Posted by: Rebecca | 2 月 13, 2007 at 11:40 下午